当前位置:长三角人才市场网 > 劳动法苑 > 正文
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(三)
时间:2007年12月25日 作者: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
标签:劳动合同法 合同 劳动者

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

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 
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 
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。 
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 
 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的,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。 
 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,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。 
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,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。 
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,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。 
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 
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 

来源:长三角人才市场网 | 关闭

关于我们 | 网站声明 | 服务专区 | 用户反馈 | 合作伙伴 | 联系我们
Copyright(C) 2005 - 2010 Csjrcsc.com All Rights Reserved
长三角人才市场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07500795号
客服电话:0513-83058902 传 真:0513-83058902
未经 Csjrcsc.com 同意,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